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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離婚法制修正案詢答與制度檢討

本次會議針對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施行法增訂草案進行詢答,聚焦於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裁判離婚要件、分居期間計算、贍養費請求權及財產揭露義務等議題。行政院與司法院對於分居期間認定(累計制與連續制)、財產揭露義務之必要性及扶養順序調整存在分歧。委員關注弱勢配偶保障、贍養費再婚消滅條款之合理性、工程延宕究責及檢察官借調制度等問題,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026-04-23 1153301

議程 1

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問題

  • 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檢討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效力。
  • 針對分居期間認定、贍養費請求要件及夫妻財產揭露義務進行實質討論。

爭議與分歧

  • 分居期間計算:行政院版採「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司法院則主張「連續不同居達3年」。
  • 財產揭露義務:行政院主張增訂實體法依據,司法院認為現行家事事件法已有規範,恐疊床架屋。
  • 贍養費再婚消滅:委員質疑補償性質贍養費不應因再婚而消滅,法務部則參考外國立法例主張「乾淨分手」。
  • 扶養順序調整:行政院版擬將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列為同一順序,司法院建議暫緩修正以保障未成年子女。
  • 生活陷於困難要件:委員建議移除該要件以避免實務上請求困難,法務部則認為仍有保留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昭姿 立法委員

  • 主張贍養費應為婚姻貢獻之補償,而非僅是扶養延伸,質疑再婚即消滅條款之合理性。
  • 關切八德外役監工程延宕與施工品質缺失,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究責報告。

林倩綺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贍養費細分為扶養性質與補償性質,後者不應因再婚而消滅。
  • 質疑將故意犯罪判刑門檻由6個月提高至2年,恐影響家暴與性犯罪被害人保護。

張雅琳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律師在台執業之監管漏洞,要求法務部研議強化機制。
  • 質疑分居累計制之舉證困難,以及扶養順序調整對未成年子女保障之影響。

范雲 立法委員

  • 主張移除「生活陷於困難」要件,避免當事人因爭取贍養費而影響監護權爭取。
  • 要求法務部針對離婚後經濟保障制度提出實證數據支持。

答詢與回應

鄭銘謙 法務部部長

  • 強調贍養費再婚消滅係參考德國、瑞士等國立法例,以維持關係單純化。
  • 承諾針對八德外役監工程缺失及檢察官借調制度進行檢討並提供書面報告。

鍾宗霖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建議分居要件採連續計算,以避免累計制造成舉證困難與司法資源耗損。
  • 認為現行家事事件法已足以處理財產揭露問題,不建議疊床架屋增訂條文。

結果與後續

  • 全案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委員質詢事項(如工程究責、借調人力名冊等)於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
  • 召集委員表示將安排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