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程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問題
- 探討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是否應限制參政權,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解決輕重罪失衡問題。
- 研議將詐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以回應社會對於防制詐騙之高度期待。
爭議與分歧
- 受緩刑宣告者若一律限制參選,可能導致「判輕者(緩刑)不能選、判重者(易科罰金繳畢)可選」之比例原則失衡現象。
- 易刑處分(如易服勞役)若在未執行完畢前允許參選,將與法條前半段「刑期未畢不得參選」之原則產生邏輯矛盾。
- 易刑處分包含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其罪質與緩刑不同,是否應一併豁免參選限制存在分歧。
- 對於是否應區分緩刑期間長短作為參選限制之標準,司法實務執行上仍有待商榷。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應不在此限,認為緩刑是觀察犯罪後態度,不應剝奪人民參政權。
- 強調易刑處分表示刑罰已改變,若法官未判處褫奪公權,不應因執行中之輕罪限制其參選。
- 認為易刑處分與緩刑無輕重之分,皆應納入但書以保障憲法參政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九款關於緩刑的限制,認為現行條文導致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 反對將易刑處分納入豁免範圍,指出易刑處分仍有罪責前科,且未執行完畢即參選會與法條前半段矛盾。
- 質疑若允許易服勞役者在服刑期間參選,將產生「關一半出來選、選完回去關」的社會觀感問題。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第六款之消極資格,因社會對詐欺犯罪深惡痛絕。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九款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認為不應過分限縮人民被選舉權。
- 初步支持民眾黨關於易刑處分之動議,後因委員會意見分歧,同意先處理具共識之緩刑部分。
答詢與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建議參考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緩刑期間長短及司法實務之見解。
- 對易刑處分持保留態度,認為易刑處分若未執行完畢仍應視為執行未畢,列入但書有待商榷。
- 支持將詐欺犯罪納入第六款作為消極資格。
吳容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強調資格審查必須明確,只要法律規定清楚,中選會均予尊重。
- 說明現行易科罰金必須繳納完畢(執行完畢)方可參選。
廖珮伶 司法院法官
- 指出消極資格變更是選舉政策決定,司法院予以尊重。
- 提醒易服勞役通常針對罰金刑,與第九款本文針對有期徒刑之前提可能有所出入。
- 提醒若在公職服務期間須回去執行刑罰,會產生職務空窗期問題。
結果與後續
- 第六款修正通過,納入「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第九款關於緩刑與易刑處分之爭議,決議整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林宜瑾委員提案因提案人未出席,決議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