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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修正案:納入詐欺罪消極資格,緩刑參選限制送協商

本次會議由內政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是否放寬受緩刑宣告及易刑處分者的參選限制,以及將詐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經討論,委員會達成共識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兩法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情事。公職人員選罷法關於緩刑與易刑處分之爭議,因涉及比例原則與執行矛盾,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則維持較嚴格標準,除增列詐欺罪外,不放寬緩刑限制,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且不須協商。

內政委員會 2026-04-23 1153401

議程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問題

  • 探討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是否應限制參政權,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解決輕重罪失衡問題。
  • 研議將詐欺犯罪納入候選人消極資格,以回應社會對於防制詐騙之高度期待。

爭議與分歧

  • 受緩刑宣告者若一律限制參選,可能導致「判輕者(緩刑)不能選、判重者(易科罰金繳畢)可選」之比例原則失衡現象。
  • 易刑處分(如易服勞役)若在未執行完畢前允許參選,將與法條前半段「刑期未畢不得參選」之原則產生邏輯矛盾。
  • 易刑處分包含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與易服勞役,其罪質與緩刑不同,是否應一併豁免參選限制存在分歧。
  • 對於是否應區分緩刑期間長短作為參選限制之標準,司法實務執行上仍有待商榷。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主張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應不在此限,認為緩刑是觀察犯罪後態度,不應剝奪人民參政權。
  • 強調易刑處分表示刑罰已改變,若法官未判處褫奪公權,不應因執行中之輕罪限制其參選。
  • 認為易刑處分與緩刑無輕重之分,皆應納入但書以保障憲法參政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九款關於緩刑的限制,認為現行條文導致輕重失衡,不符比例原則。
  • 反對將易刑處分納入豁免範圍,指出易刑處分仍有罪責前科,且未執行完畢即參選會與法條前半段矛盾。
  • 質疑若允許易服勞役者在服刑期間參選,將產生「關一半出來選、選完回去關」的社會觀感問題。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第六款之消極資格,因社會對詐欺犯罪深惡痛絕。

王鴻薇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第九款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認為不應過分限縮人民被選舉權。
  • 初步支持民眾黨關於易刑處分之動議,後因委員會意見分歧,同意先處理具共識之緩刑部分。

答詢與回應

劉世芳 內政部部長

  • 建議參考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緩刑期間長短及司法實務之見解。
  • 對易刑處分持保留態度,認為易刑處分若未執行完畢仍應視為執行未畢,列入但書有待商榷。
  • 支持將詐欺犯罪納入第六款作為消極資格。

吳容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強調資格審查必須明確,只要法律規定清楚,中選會均予尊重。
  • 說明現行易科罰金必須繳納完畢(執行完畢)方可參選。

廖珮伶 司法院法官

  • 指出消極資格變更是選舉政策決定,司法院予以尊重。
  • 提醒易服勞役通常針對罰金刑,與第九款本文針對有期徒刑之前提可能有所出入。
  • 提醒若在公職服務期間須回去執行刑罰,會產生職務空窗期問題。

結果與後續

  • 第六款修正通過,納入「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第九款關於緩刑與易刑處分之爭議,決議整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林宜瑾委員提案因提案人未出席,決議不予處理。

議程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問題

  • 討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消極資格是否應同步納入詐欺犯罪,並評估是否放寬緩刑限制。

爭議與分歧

  • 對於總統副總統職位之高道德期待,是否應維持較嚴格之參選門檻,不隨公職人員選罷法放寬緩刑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李柏毅 立法委員

  • 主張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應納入詐欺犯罪防制,但第九款緩刑限制不宜放鬆,以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與後續

  • 第六款修正通過,納入「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其餘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由黨團協商。